针对高校中不断爆出的师德问题,教育部首次制定发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明确对高校教师提出了“六不准”。其中既有类似于中小学教师的“公正对待学生”的要求,也有高校教师特有的“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的要求。
过去的一年,教师职业道德问题屡屡发生危机,冒领科研经费、学术不端、生活作风等师德乱象不时见诸报端,不仅仅影响了教师在人们心中的光辉形象,更引起了社会对教师道德素质的深入讨论。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还校园一片净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不可否认,各种师德乱象的背后,是教育行业的道德伦理失范问题。在此情势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作为教师,不论是大学也好,中小学甚至幼儿园也罢,都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学高为师、身正是范”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教会学生学习哪些知识,如何学习知识,首先更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这也正是“百年树人”的意义之所在。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主体,教师的标杆作用自然非同小可,其言行举止不仅仅是自身道德素养的体现,更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浸润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教师只有提高自身道德素质,才会对学生起到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从而醇厚校园风气、进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健康蓬勃发展。毋庸置疑,“高校师德规范”作为规范和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的“标杆”,其关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和为人师表的六条规定,对于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教育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引领意义。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教师的道德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内外兼修”。加强自身伦理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修养是“练内功”,这是提升教师道德素质的根本途径。然而,鉴于道德具有非强制性,对于伦理道德失范往往无法有效规制,这就需要从外部加强监督制约和考核奖惩,从制度约束方面为提升教师道德提供保障。《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高校教师道德养成树立了标杆,其他配套措施也须尽早提上日程。
平心而论,提升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仅仅依靠一个提纲挈领性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远远不够。扫帚不扫,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提升高校师德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仅仅规定师德规范就了事。出台“师德规范”容易,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则存在许多无法预见的困难。《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仅仅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标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还需要从教师准入制度、师德培训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师德评估奖惩制度等方面提供实质性的支撑。比如,在教师准入环节严格审查其道德素养,从源头上把牢入口关;提高教师的待遇和地位,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巩固教师的“道德荣誉感”;加大职业道德在教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探索主体多元化的师德评估考核体系,实行考核主体多元化,探索建立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家长、学生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组成的师德评估考核小组,提高师德评估考核的客观公正性。更重要的是,建立严格的师德失范惩戒机制,对于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教师,加强惩戒力度,解除其教师职业直至永久“封杀”其教师资格,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成本和代价。
新的一年已经到来。2012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提高教师育人能力和师德素养,自觉把教育改革发展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去谋划,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奋力开创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