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主体 |
工作内容 |
工作步骤和要求 |
① |
申请人 |
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
党支部应主动关心和帮助那些尚未提出申请但有培养前途的工作骨干,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团支部要做好向党支部推荐建党对象的工作 |
② |
党支部 |
确定培养联系人 |
(1)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团支部推荐的建党对象,党支部要经常找他们谈话,鼓励他们不断进步;(2)安排一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和教育;(3)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 |
③ |
党支部 |
召开支委会确定建党对象 |
(1)党小组提名,支委会讨论通过并上报;(2)党委(总支)组织部门汇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
④ |
培养联系人 |
定期填写《建党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
培养联系人按季填写,党小组、党支部签署意见。 |
⑤ |
党小组 |
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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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
党支部 |
制订并上报发展计划 |
考察时间不少于一年=基本上符合党员条件的建党对象,根据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本支部实际情况制订发展计划上报。 |
⑦ |
党总支 |
审议并上报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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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
党委组织部门 |
起草党委发展党员计划 |
(1)代表产生是否符合党章的规定,代表 是否符合条件;(2)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
⑨ |
党委 |
审定发展计划 |
计划审定后,下发各支部(总支),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
⑩ |
党委 |
集中培训计划发展计划对象 |
培训时间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 |
⑪ |
党支部 |
召开支委会 |
确定发展对象,并进行政治审查 |
⑫ |
党支部 |
向党委(总支)报告 |
应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建党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综合意 见、支委会讨论意见。如是团员,应有团组织推荐意见。 |
⑬ |
党委组织部门 |
初步审查 |
经审查合乎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
⑭ |
县(区)委 |
填写《入党志愿书》 |
介绍人应向申请人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志愿书填好后,由支部审阅。 |
⑮ |
党支部 |
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 |
(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3)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情况和自己的意见;(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进行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5)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 |
⑯ |
党支部 |
填写支部决议并上报党总支 |
填写支部决议时,应概括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评价,并应注明应到和实到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无总支单位的,可直接上报党委。 |
⑰ |
党总支 |
召开总支委会审议上报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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⑱ |
党委 |
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
谈话前,应仔细审阅入党志愿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谈话要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及其表现;谈话后,必须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 |
⑲ |
党委 |
召开党委会审批 |
(1)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2)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⑳ |
党委组织部门 |
填写:“上级党委审批意见” |
如果接受为预备党员,要注明预备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并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 |
21 |
党支部 |
与预备党员谈话 |
(1)向预备党员介绍支部情况,并提出要求;(2)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活动;(3)填写党员卡片。 |
22 |
党支部或党委(总支) |
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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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党支部党小组介绍人 |
对预备党员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
(1)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的形式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2)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3)听取党内外群众反映;(4)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5)介绍人员经常与预备党员谈心,并每季度向党支部介绍考察意见;(6)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
24 |
预备党员 |
到期提出转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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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党小组 |
讨论并提出可否转正的申请 |
。 |
26 |
党支部 |
召开支委会审查并提出意见 |
审查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根据党小组的意见进行审查。 |
27 |
党支部 |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
(1)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2)党小组提出意见;(3)支委会报告审查意见;(4)大会讨论;(5)党员表决,支部作出决议。 |
28 |
党总支 |
召开总支委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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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党委 |
召开党委会审批 |
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
30 |
党委组织部门 |
填写“上级党委审批意见”并及时通知党支部 |
(1)对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在填写时要明确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并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2)将材料及时归档。 |
注:经县级以上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可以审批发展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