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实施细则》(赣财教[2012]190号)和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大校发[2014]9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校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评选名额
1、今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名额为208名(其中博士研究生16名、硕士研究生192名,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5)。
2、各相关学院博士研究生推荐名额不下达,可视业绩情况推荐,但各相关学院推荐到学校参评名额不超过4名(排序上报),学校实行差额评选。
3、各学院硕士研究生推荐名额等额下达,根据业绩排序上报,同时上报候补对象1名。
4、上报审查后,如有学院出现缺额情况,则从所在学院候补对象依次递补,但如果候补对象无实质性业绩,将实行滚动评审,校评审委员会将考虑其它学院有业绩的候补对象。
三、参评对象
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规定学制外的研究生,定向、委培、人事档案不在学校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一票否决”情形
1.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2. 休学、退学以及因自行出国(境)未在校学习;
3. 课程考试不合格;
4. 未按时缴费注册;
5. 申请该奖项有业绩重复使用行为;
6. 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7. 申请材料不严格按上级部门规定填报。
(三)业绩条件
1.业绩起算时间:申报对象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以来至今年9月所在学院上报截止时间未使用的本专业学术业绩;
2.申报对象业绩(论文、科研成果、奖励与荣誉等)不可以重复使用,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
3.参评业绩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南昌大学,导师署名第一单位也必须是南昌大学,且参评业绩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
4.业绩中如出现并列共同第一作者的,只能由其中一位使用该业绩的有效作者来申报,在今后所有评奖评优中也只认定此次的有效作者,其他的共同作者不认定业绩;
5.国家及省部级获奖指的是各级政府部门主办或者国家、省部一级行业学会、协会主办的活动成绩予以认定;
6.申报业绩须经导师同意与审定,实行导师“一票否决制”;
7.拟录用稿不予认定(毕业班研究生除外),毕业班学生须有导师签名才认定;
8.硕博连读研究生如果是从硕士阶段二年级中选拔出来的对象,原则上博士阶段第四学年可参加申报;硕博连读研究生业绩可按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批示公告之日起算。
五、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9月15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按模板相关规定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业绩材料汇总表》(见附件1、2)、并提供业绩支撑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对象将填写好的《材料封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业绩材料汇总表》和《表中填写的业绩支撑材料复印件》双面打印,并复印两份上交学院参加评选。学院工作人员审验原件退回后必须在所有上交复印申请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各学院在开评前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事务管理办公室。
(四)各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学院召开评审会前要组织评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精神,重业绩、重贡献、重水平。9月22日前将推荐评审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名单排序上报。
(五)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上报如下材料:①申请对象统一制作的参评材料两份,装订成册;②(附件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对象汇总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对象汇总表》(附件4),《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附件6);③学院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签到单;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小结。上述材料请签字盖章后报至研究生事务管理办公室(研407),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24日。
(五)研究生工作部将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获批后将奖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地完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二)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等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评审前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另外评审过程及决议结果要形成文字材料上报。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四)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审定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事务管理办公室)提请裁决。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相关问题咨询电话:83969825
附件: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材料封面和填表说明).doc
附件6:2018年国家奖学金推荐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xls
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pdf
研究生工作部
二0一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