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条例
创业就业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  南昌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中心创业就业部是在校党委研工部指下,在南昌大学研究生会具体协调下,由在校研究生“自主策划、自我管理、自由创新”的创业就业平台。
第二条 部门宗旨:搭建研究生创业、就业平台,建立促进研究生创新创业机制,服务于全校研究生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及创业实践,不断提高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条 部门任务:
(一)结合本校研究生的特点,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创新以及社会实践能力;
(二)开展组织自主创业讲座、论坛及交流会,带领学生参观创新企业并学习经验;
(三)与各种企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取得其支持与帮助,扩大本部门的校园与社会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四条 本部门设部长1 人,副部长3人,部委若干人;
第五条 部长应定期参加中心会议,并召开部门会议。部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部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部门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修改部门工作条例;
(二)讨论和决定部门的工作任务、学期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监督并定期考核部门成员;
(四)定期召开部门会议,统筹协调部门学术活动及各部门的工作,协助管理、指导各学科团队开展活动;
(五)组织基层学院召开学科团队会议,指导协调学科团队工作;
(六)执行中心理事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本部门应积极参与创业就业项目,力争产生成果;
第九条 由本部门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上报校党委研工部组织编印或向有关机构推荐,并进行奖励。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条 部门定期开展例会,各位成员按时参加举行的会议,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认真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因故不能参加部门的会议或活动,要及时向部长请假。
 (一)参与讨论部门的事务;
 (二)对部门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有建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部门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五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南昌大学在籍研究生(含博、硕士生),承认中心章程和本部门条例,经中心审定,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登记注册成为中心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应支持中心工作,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决定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对部门及学科团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对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三)参加部门举办的各项活动,平等享受部门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遵守中心章程,执行中心决议,积极参加中心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中心交予的工作任务;
(四)坚守学术诚信,积极投身科研,努力提高自身全面素质;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维护学校、中心及自身的声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基层学院学科团队可依据本工作条例制定具体工作细则,但其内容不得与中心章程和本工作条例原则及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南昌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中心创业就业部。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创业就业部部门工作条例.doc

版权所有©2011 南昌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 邮编:330031 联系电话:0791-83969346 传真:0791-83969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