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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术论坛第四季第十五讲——关于有限合伙人转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无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4-05-16[关闭


学生通讯社讯 记者靳策 胡宇峰报道:大学生走出校门,不少人选择自主创业,有限合伙企业是大部分人最初的选择。5月8日晚,研究生论坛在研究生院108室举行,主讲人胡帅婧为大家介绍了有限合伙企业,并初步探讨了有限合伙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的初探。
    什么是合伙?“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胡帅婧举了开奶茶店的例子来说明:“大学生刚开始创业,常常面临有人没资金或有资金没人的情况,合伙就能解决这些问题。”
    合伙又与有限合伙有所不同。《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接着,胡帅婧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大家创业初期普遍会选择的创业模式,有限合伙企业有其优势。出资优势是其中之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税收优势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比具有的明显优势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需缴纳的税款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只须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大部分人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原因。”胡帅婧说道。除此之外,还有合同约定优势和设立组织优势等。
    有限合伙企业虽然有种种设立之初的优势,但是也存在劣势。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内部资料掌握不充分,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部不对称。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却缺乏与其投资相匹配的经营管理权,甚至连监督权也十分有限,造成出资与权利不对称的缺陷。融资渠道有限限制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故有限合伙只能是资本家创业初期的选择的企业形式,在企业发展进入一定阶段必然要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进一步扩大资本、获取利润。法律制度不完善是目前有限合伙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国虽然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是与此相配套的措施尚未建立,法条也规定得大而化之,实际操作困难重重。
    胡帅婧介绍道,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其实是一个转型制度。有限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必要的。有限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现代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形式的衔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现行法律体系。
    胡帅婧还为大家分析了有限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我国有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有限合伙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化。有限合伙企业兼具了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些特征,这就决定了其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能性。有限合伙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转化并不会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身份转化的规定,也为其企业形式转变提供了法律依据。


(摄影:刘安安 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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