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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2-27 08:45:00  文章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昌大学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学联、校团委、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共同指导下的南昌大学全体在籍研究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的主席团单位)。

第二条 本会以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为准则,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南昌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基本宗旨:服务学校建设发展,服务全校研究生成长成才,不断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未来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在广大研究生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研究生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研究生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和公民意识,为加快落实在部省合建中作示范在双一流建设中勇争先的学校新定位,准确把握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的建设新目标,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新征程凝心聚力;

(二)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广大研究生成为高素质、高层次的创新型人才;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学校党政联系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研究生的团结,加强与校内台湾省和港澳研究生、留学生的联系,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五)加强校际之间的交流,发展同全国各高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友谊与合作,促进研究生与社会各界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南昌大学在籍并注册的中国籍研究生(含博士生和硕士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对本会的运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会进行监督;

(三)有权参与研究生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坚守学术诚信,积极投身科研,自觉维护学校和本会及自身的声誉。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党委研工部、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南昌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经研究生委员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研究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研究生委员会和研究生会主席团;

(五)征求广大研究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研究生会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研究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第十条 南昌大学研究生委员会是南昌大学研究生会在南昌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体研究生帮助和监督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研究生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研究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研究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评议章程实施和研究生会组织工作;

(二)听取、审议南昌大学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讨论和决定由研究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南昌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是南昌大学研究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校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校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召集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研究生会秘书长;

(五)决定任免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院级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南昌大学研究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院级研究生会接受校研究生会指导并协助校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院级研究生会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其机构设置可参考校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同时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十四条 院级研究生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相关工作与活动,院级研究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召集的基层研究生会主席联席会,同时做好学期末述职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受学院党政和学院研究生会的双重指导。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政和学院研究生会规定。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并须接受考察、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履行本章程第二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员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坚定的理想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奉献精神,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能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品学兼优、才干卓越、胸怀宽广”;

(二)具备牢固的专业基础与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强的学术精神和学习能力,学业成绩优秀;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精神。

第十九条 南昌大学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面向全体会员,选拔过程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选拔结果须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研究生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研究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相关规章的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劝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研究生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工作条例和细则,但其内容不得与本章程原则及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研究生委员会授权校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