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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5日,消费者贡先生邀亲朋好友前往省城某火锅店就餐,由于正值就餐高峰期,服务员异常忙碌。见此情景,贡先生拿出自己的打火机帮忙点火,不料燃烧的酒精溅出,造成贡先生左手被烫伤,一朋友皮衣被烧坏,火锅城负责人陪同消费者前往医院就诊。后经医院诊断,贡先生左手拇指、无名指、小指烧伤,为左手热灼伤浅Ⅱ度。之后,消费者向西宁市城中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火锅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3120元。经西宁市城中区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火锅点燃中发生意外,是火锅城设施存在隐患,经营者负有责任。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消费者的安全权。同时,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起投诉中,火锅城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对于使用的酒精炉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及时消除,营业高峰期服务人员明显不够,造成服务不到位,导致消费者自行点燃酒精炉发生意外,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消费者自行点燃酒精炉致烫伤,也有一定的过错。 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医疗费,并赔偿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费、衣服损失费、补助费等费用9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