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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说学生维权(上)
发布时间: 2014-05-31 08:08:00  文章来源:  浏览

一、小红帽在大一时候就分别欠了灰太狼500元、蜘蛛侠600元,灰太狼和蜘蛛侠都想把可口诱人的小红帽变成自己的现任自然一直未曾向其主张过还钱,一直到大四两人才知道小红帽有一个青梅竹马的小伙伴,两人还打算毕业就结婚。灰太狼和蜘蛛侠觉着虽说买卖不成仁义在,也不能干赔了夫人又折兵的钱财两空的事儿啊,于是分别向其要求还钱。小红帽在还了灰太狼500元后才被提醒说这个债务已经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予返还了,于是不打算还蜘蛛侠的600元并想把还灰太狼的500元给要回来。小红帽的想法是否正确?


答:小红帽与灰太狼、蜘蛛侠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已经经过了民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时效经过后,债权人蜘蛛侠向其主张债权债务人小红帽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抗辩事由不予返还。但是诉讼经过的债权债权不是完全使债务债务关系消失,而是成为自然债,即没有了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诉讼时效经过后,不管债权人基于何理由予以返还财产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无权主张返还。因此小红帽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不还蜘蛛侠的600元,但是已经还给灰太狼的500元即使已过诉讼时效,灰太狼还是有权受领,小红帽无权请求返还。

二、小马哥最近手头太紧想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自己的电脑并让小白兔代为转告想买二手电脑的荷兰猪,小白兔告诉荷兰猪说小马哥想将他的那台笔记本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于是荷兰猪立马给小马哥回信说“同意你的要约”。那么此时,荷兰猪能否买到该笔记本,能的话以多少钱买下?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经过双方要约、承诺的过程,一般承诺时合同成立。小马哥有要约,荷兰猪也有承诺,二者是否已构成合同关系?这需要区别具体情形:小白兔是甲的使者,若小白兔故意错误传递小马哥的意思表示,那么小马哥对荷兰猪的意思表示未发生效力,两者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荷兰猪不能依约取得电脑,而应由小白兔对荷兰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但是若小白兔因过失错误传递小马哥的意思表示,此时小白兔所传达的要约对小马哥有效,荷兰猪对此作出的承诺一经到达两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就成立了。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者合同生效,并不一定具有履行的约束力。在这个合同关系中,小马哥的意思表示因小白兔的误传行为而有瑕疵,可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属于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小马哥有权撤销与荷兰猪的买卖合同,即小马哥无权取得该电脑;小马哥也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将合同价款变为2000元,若荷兰猪能接受则可以20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

三、国庆黄金周为增长盈利,各处餐馆都在门口明示:谢绝自带酒水。寝室小伙伴们在网上团购了一家泰国菜,300元四人豪华餐,食物绝对满足吃货们的大胃,但是团购票中明确说明了团购票不提供茶水和酒水,点本店茶酒水另算并且购买后的团购就不能退团了。小伙伴一行人就在出门前买了大瓶加多宝到餐厅自给自足。不料却被服务员以谢绝自带酒水为由要求加收100元酒水费。问:餐馆有权收取这100元的酒水费吗?


答:餐馆无权收取100元的酒水费。每个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不可以加以限制或者干涉,但是“谢绝自带酒水”这种“霸王条款”却随处可见,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就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而言,“谢绝自带酒水”属于经营者单方做出的“格式条款”,《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可以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加重一方的义务,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谢绝自带酒水”加重了消费者消费同等饮品所需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当然无效。既然餐馆的该条款的效力被法律否定,小伙伴们当然有权自带酒水,而无需另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