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主体 |
工作内容 |
工作步骤和要求 |
① |
本单位党组织 |
向上级党委提交请示报告 |
(1) 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 (2) 陈述设立党委或总支、支部理由; (3) 要求设党委或总支的,说明拟下设若干总支或支部; (4) 说明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人数。 |
② |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
进行考察 |
考察申请单位要求新建或调整组织设置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并写出考察报告。 |
③ |
上级党委 |
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
审查申请单位的请示报告和组织部门的考察报告。 |
④ |
上级党委 |
下发批文 |
批准申请单位的组织设置形式;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名额。 |
⑤ |
本单位党组织 |
进行选举 |
(1) 委员候选人比应选人多20%; (2)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 (3)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
⑥ |
本单位党组织 |
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 |
(1) 选举情况; (2) 委员会委员名单; (3) 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名单。 |
⑦ |
新选出的委员会 |
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
选举书记、副书记、党委(经批准设立常委会的基层党委,常委候选人比应选人多一至两人)。 |
⑧ |
上级党委 |
召开党委会 |
审查选举情况;审批报批单位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名单。 |
⑨ |
上级党委 |
下发批文 |
批准申请单位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