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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发布时间: 2014-05-28 12:00:00  文章来源:  浏览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的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研究分科

 

法的象征
一、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二、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三、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四、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教学分科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 、 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该国现行法为重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