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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承诺不兑现找到消协来维权
发布时间: 2014-06-02 10:24:33  文章来源:  浏览

  消费者文女士2007年5月在省城某药店购买了一瓶明荃狐臭净产品。厂家宣传该产品“根据最新科研成果,采用中华古方秘笺,结合现代科学技术精炼而成。经大量中外患者临床试验,证明根除狐臭效果显著,使用者满意率达100%。”同时承诺连续使用1瓶即可彻底根除,永不复发,无效退款。见此宣传,消费者文女士花418元购买了1瓶明荃狐臭净,按照说明使用。使用近一年感觉不理想,没有明显的效果,就找到药店要求按照当初的承诺退货,却被药店推给了生产厂家,认为是厂家的宣传承诺,让消费者直接找生产厂家协商。消费者按照药店提供的电话联系生产厂家,电话根本打不通。消费者于2008年4月份投诉到西宁市城中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药店履行当初无效退款的承诺。经西宁市城中区消协调查,消费者在购买该药品时,药店向消费者提供了生产厂家的书面承诺,信誉卡中注明“无效退款”。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事例中,经营者认为生产厂家的承诺应由厂家兑现,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药店必须先行履行“无效退款”的义务,其后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结果: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药品款4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