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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冒牌手机维权获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 2014-06-02 10:06:22  文章来源:  浏览

    消费者肖先生2006年10月份在省城某百货商店手机广场分别购买了CECTV668、CECTT668、SEDX700三部手机,购机款共计4160元。2008年1月,偶然听朋友讲起手机真假可以通过信息产业部网站进行查询,于是对三部手机在网上进行了真假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这三部手机为假冒产品。知道真相后,消费者非常气愤,投诉到西宁市城中区消协。经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

  点评: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中,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投诉中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销售冒牌手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根据有关规定,消协责成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手机款4160元,并按照购机款的一倍给予消费者赔偿,两项合计8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