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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14-06-02 11:21:24  文章来源:  浏览

问:出售者虚伪降价,消耗者上当怎么办?


    某镇一服装店自称要转让,并在店门口张贴了“清仓大处置”、“大削价”等标语。因时值冬天,该店称,原价几千元的皮大衣悉数降价到千元以下出售,且数量不多,欲购从速。不少消耗者为此争相抢购,李某也花了800元钱采办了一件。但过后,发现所购皮衣质量欠好,便到有关商家及有些问询,本来其所购皮衣进价只需三四百元。李某为此到该服装店论理,但被奉告概不退货。请问李某该怎么办?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第14条第42项规矩,经营者运用虚伪的或许使人误解的价钱手法,拐骗消耗者或许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买卖的,归于不正当价钱行动。该服装店所谓的“大削价”,实是招摇撞骗,牟取不正当利益,拐骗而且危害消耗者利益的行动,严峻违背了法律规矩。《价钱法》第40条规矩,对经营者的这种行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因而,可以向当地价钱有些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申述讼需求服装店补偿丢失。


问:该洗衣“行规”能否合法?


  王某于2008年10月20日到某干洗店干洗一件价值800余元的西服,并付出干洗费15元,取衣裳时却被奉告西服丢掉。为此,王某需求该店按价补偿800元。该店负责人朱某告诉王某说“凡损坏或丢掉顾客衣物,顾客可按洗衣费5倍收取补偿”,并说这是洗衣业的“行规”。请问,该洗衣“行规”能否合法?
  答:该“行规”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首要,该“行规”属违法声明,因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矩:“经营者不得以格局合同、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消耗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矩,或许减轻、革除其危害消耗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格局合同、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富含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按洗衣费5倍收取补偿”的“行规”显属减轻洗衣经营者危害消耗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是违法声明,因而无效。
   其次,干洗店丢掉衣裳应负保管不小心的差错职责。你去干洗衣裳,与干洗店构成一种效劳合同联系,干洗店收取干洗费后合同即告建立,干洗店便负有为你供给及时、保质的干洗效劳,及在干洗时间对衣裳进行妥善保管的职责。你的西服被丢掉,其职责在于该干洗店保管不小心所形成的。《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矩:“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许效劳,形成消耗者产业危害的,应当依照消耗者的需求,以修补、重做……交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许补偿丢失等方法承当民事职责。”
   因而,你有权就该西服向干洗店索赔。一起,因为该店并未向你供给干洗效劳,因而也不能占有15元干洗费,该干洗费也应予交还。


问:啤酒瓶爆破缘由未判定,商家就可拒赔吗?


   不久前,王某到一兄弟家赴宴,在敞开啤酒时,啤酒瓶俄然爆破,将王某左眼炸伤,王某当即被送到县病院医治,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为此,王某找商家索赔。商家以为酒瓶爆破八成归于厂家质量问题,并以王某没有恳求判定、啤酒瓶爆破缘由不明为由,回绝补偿。请问,未作酒瓶爆破缘由判定,商家可以回绝受害消耗者的索赔吗?
   答:该啤酒商家的做法是差错的,你有权向其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矩:“消耗者因采办、运用商品或许承受效劳遭到人身、产业危害的,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力。”可见,消耗者取得补偿的权力并不以恳求危害缘由判定为条件,只需消耗者依据“采办、运用商品”或“承受效劳”遭到危害,均有权取得补偿。至于该啤酒瓶爆破是厂家职责仍是商家职责,对你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矩:“消耗者或许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点形成人身、产业危害的,可以向出售者需求补偿,也可以向生产者需求补偿。归于生产者职责的,出售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条款规矩了消耗者享有补偿恳求挑选权。因而,你作为受害者挑选需求啤酒出售者补偿,该出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
   当然,若经判定该事端系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形成的,在啤酒出售者补偿后,其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


问: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耗额”能否合法?

 
    王某和一兄弟到某茶室喝茶,结账时,按账单王某只需付60元,但效劳员却要收王某88元,并称该茶室有规矩,此处最低消耗为88元。两边争执不下,结尾王某只好按“最低消耗”付款。请问:该茶室设定“最低消耗”合法吗?
   答:近年来,一些饭馆、茶室或咖啡厅等场所都规矩了顾客的最低消耗额。顾客在这些当地消耗,无论能否情愿,或是消耗了多少,最少都要付出经营者规矩的最低消耗金额,超出的有些则按实践价钱核算。这其实是一种危害消耗者合法权益的行动。王某国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矩:“消耗者有自主挑选商品或效劳的权力。”《餐饮修补业价钱行动规矩》第四条规矩:“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赢利为依据拟定价钱,应质价相符,不得逼迫消耗者承受其规矩的价钱。”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耗”的规矩,侵犯了消耗者自主挑选权和公平买卖的权力,是经营者逼迫消耗者承受其规矩的价钱的行动,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动。因而,该茶室设定“最低消耗”是于法无据的。王某可以向消耗者协会投诉。


问:为逃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职责谁担?
  

    王某是一名公共汽车司机。几天前,王某行车到一个十字路口,前方正好是绿灯,王某就跟着前面的车往前开。这时,刘某俄然骑自行车闯红灯横插过来,王某紧迫刹车,刘某下车未及摔倒在地,但没有受伤,而车上一位靠过道坐的老同志张某一下栽倒在地站立不起。经病院查看,张某膝盖骨折。如今,张某让王某们公交公司补偿丢失,王某们以为赔得委屈。请问,这丢失应当由谁来赔?
   答:你们公司有职责先赔付王某的丢失,在赔付后有权力向刘某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矩:“消耗者在承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可以向效劳者需求补偿。”王某乘坐你们公司的汽车,即与你们之间建立了运送效劳合同,他在承受你们的运送效劳时,你们有职责安全、按时地将他送到约好地址。在运送途中非因乘客差错形成乘客损伤的,作为效劳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因而,你们公司应当补偿王某的丢失。
   但是,你紧迫刹车招致王某跌伤的直接缘由是刘某违背交通规矩闯红灯的差错行动所形成的,应该说,你对事端的发作没有任何差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矩:“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刘某对跌伤张某有差错,应当担负张某因而所形成的丢失。所以,你们公司在补偿了张某的丢失后,有权向刘某索赔向张某现已付出的悉数费用。


问:明示出售过期食物应否担责?

 
   某校谢林等12名学生踢完足球后,去一家副食商铺采办食物,见店门口挂的纸牌上写着:“本店有过期火腿肠,半价处置。”谢林便问店东能否蜕变,店东说刚过保质期,但不能包管没有蜕变。12名学生各买了两根火腿肠和一瓶饮料吃下。不料两小时后,12名学生先后腹泻,由校园送到病院医治,共花去医疗费3500余元。经化验,系吃了该店蜕变的火腿肠导致的。王某们校园受12名学生的托付找到店东,需求其补偿医疗费用,但店东却以事前已奉告是过期食物而回绝补偿。请问,出售者事前奉告了食物已过期,由此形成的丢失就可以不补偿吗?
   答:本案争辩的焦点是出售者可否因其奉告或明示行动而免于承当质量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第35条规矩:“出售者不得出售国家明令筛选并中止出售的产物和失效、蜕变的产物。”产物质量职责是较为严厉的职责,生产者、出售者只需从事出售产物的活动,就必须恪守其职责,而不能主动革除其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人为本人免责,或经过其他方法妄图使本人革除产物质量职责,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产物质量法》第42条还明文规矩:“因为出售者的差错使产物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的店东尽管事前奉告火腿肠已过保质期限,但其出售过期蜕变火腿肠的行动违背了上述法律规矩,很明显是因为店东的差错形成的危害。所以,店东应承当3500余元医疗费的补偿职责。若是洽谈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