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之窗
“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
发布时间:2014-11-14  来源:  光明日报    浏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利用有效的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听取国外专家学者对《决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中肯评价,努力扩大《决定》在国际社会的正面影响,进一步树立“法治中国”的良好形象,增强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中国社会科学院于11月8日至9日在京举行了主题为“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芬兰、美国、挪威、英国、日本、韩国、爱尔兰、俄罗斯、波兰、巴西、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20余位国际知名法学家、海外中国法专家出席此次研讨会。与会外国专家学者围绕《决定》所涉及的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关的重大课题,结合各自国家和国际社会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经验,从逻辑论证、实证分析以及国别比较等角度,全面系统介绍和分析了国际社会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值得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认真加以研究和吸取的教训。
     与会外国专家学者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领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给予高度评价,对《决定》所具有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意义予以充分肯定,对《决定》所提出的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策主张表示充分理解和赞赏,表示对中国依据《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景充满信心。与会外国专家学者与中方专家学者一道,就法治的本质、法治国家的特征、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法治与社会发展、法治与现代化、司法在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各国普遍关注的法治热点问题,展开热烈而深入的讨论,形成了许多共识。与会外国专家学者结合本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中国依据《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实施路径和改革措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富有实效的对策和建议,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法治理论的探索提供了借鉴。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本教授是国际社会著名的海外中国法问题专家,他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领域所取得的每一项进步,以及在法治理论研究方面所获得的每一项重大成果保持着长期的高度关注,特别对刚刚通过的《决定》更是倾力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深入研究。他认为,中国在过去的36年里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现在中国法治建设正处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关口: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实施必将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巨大影响,可以期待中国未来会有更好的法治体系。
     李本教授赞赏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的一些重要原则,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中国实施“依法治国”诚恳建言:第一,《决定》强调建立和加强法治体系必须确保权力受到法律的监督,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各国的经验而言,执行这个原则知易行难,法律约束权力会面临各种挑战,中国在这方面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第二,法治意味着让普通百姓更容易、更有效地使用司法系统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既包括法院检察院的改革,降低进入法院的门槛,又包括律师行业的改革。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认同了这些原则的重要性,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在法治实践中,关于律师扮演的角色、律师代理权等问题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深入讨论。第三,强化司法系统,不仅需要顶层的结构性改革,也需要提高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度。法治体系的进步,不但要重视大问题,也要重视小问题,特别是与保障公民权利相关的细节问题,要让老百姓在日常面临的最普通、最简单的案子中得到公正的判决,这是培养司法信任、司法权威的关键,是一个比较慢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第四,司法改革学术建设的角色扮演很重要。学术界在提出新的政策和总结中国以及外国经验方面,都有很大的贡献,决策层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给予必要的尊重。除此之外,学术界还应注重实证研究,关注法治体系的实际运行机制。
     英国剑桥大学西蒙·迪克教授是英国学术院院士,是享誉国际法学界的著名法学家,他尤其以对法治与市场关系以及法治模式的理论研究蜚声于国际学术界。他通过回顾法治国家的历史发展,阐述了国家、法治与经济发展三者的关系,并对中等收入国家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可行性与路径对策。西蒙教授表示,很高兴通过交流和讨论更多了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中国的法治毫无疑问反映了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性,回应并适合于中国本土的文化和环境。法治不是简单的通过立法就能够实现,法治的转型也不是自发的,需要一定的组织才可以实现,因此国家必须要指导、引导法治体系的建设,这样这个体系才有效果。像欧洲大陆的法治模式、英国非成文宪法模式一样,四中全会建构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道路,也是一种带有中国本土文化的“理解”和“吸纳”特征的法治模式。任何社会讨论和建设法治,都需要在外部和内部达成平衡,既从别的国家借鉴经验,又不能忘记自己内部模式的特性。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达成这种平衡的过程中,学习和吸纳了其他法治模式的一些因子,与此同时其他的法治体系也应该从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中学到一些东西。由此,西蒙教授表示自己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充满期待。
     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基莫·诺提欧教授是国际知名的法学院院长,对中国法一直有浓厚的兴趣。几年前,在其倡导下,赫尔辛基大学创设了中国法研究中心,目前该中心已经成为北欧国家中国法问题的最重要的学术交流平台。他认为,当下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刻,既深化改革又推进法治,这是前无古人、非常复杂的过程。基莫教授通过介绍芬兰以刑法改革为路径推进宪法改革和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强调中国在处理法治与改革关系过程中,应当高度关注法律的价值理性和目标理性的关联。基莫教授表示,他同意西蒙·迪克教授的观点,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独一无二的法治特性,作为一个外国人,通过此次研讨会的交流和讨论,可以充分了解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情况,对于加强今后的中芬法律交流合作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主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同时强调应当加强宪法实施及宪法实施监督工作。来自韩国、巴西和爱尔兰的学者针对《决定》对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相互关系的论述,结合本国法治建设经验,阐释了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发挥宪法的作用、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路径和对策。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院金日焕教授从韩国法治发展历史、发展方案以及信息社会需要应对的新问题等角度,阐释了普遍的法治理念在韩国的具体化呈现形式,指出了宪法原则与民主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巴西圣保罗法学院资深研究员爱德华德·帕诺奇奥,以过去十年巴西政府、企业部门和社会通过互动重建法治的经验和教训,分析了一个国家建立法律体系并创建激励措施促进法治时需要应对的问题,阐释了宪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爱尔兰都柏林大学讲师玛丽·露丝·帕丽斯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合宪性审查以及宪法法院发展的总体趋势,指出,合宪性审查有美国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两种,而且关于议会和法院到底谁应该获得更大的合宪性审查权的辩论一直存在,目前的趋势是两者进行调和而不是对抗,即通过法院和议会之间的对话来更好地应对合宪性审查的挑战。这种调和、对话的理念对中国宪法保障机制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立法体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与会外国专家学者对此深表赞同,并对如何完善中国的立法体制提出了有益建议。意大利川都大学教授伊娜茨奥·卡斯泰卢希探讨了中国的立法传统与现状,指出在新的法治建设环境下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以及发挥立法的治理作用。伊娜茨奥教授认为中国的立法是一种响应性立法,即立法不是主动性的,而是对复杂多元环境下的社会结果的反应与确认,这与西方对法律的理解不太一样。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西方的法治观有较大差别,而这种响应式立法的模式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有所演变,但不是要完全彻底转变成另外一种模式,而是要结合中国的现实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不断加以调整。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须于法有据”“立法先行”,可见中国的立法也要发挥引领作用、制度保障作用。这意味着,中国正在转型,而且是恰当的人在恰当的位置上才能完成这个转型任务。此外,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执政,也就是说法治意味着科学的管理,四中全会还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两者与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有很好的兼容性。因此,伊娜茨奥认为西方的法治不是想当然的最好模式,中西方应该加强对话、理解和信任。
     反腐败立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四中全会《决定》所关注的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与会的俄罗斯专家结合俄罗斯反腐败立法的情况,对如何落实《决定》关于加强国家反腐败立法的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俄罗斯联邦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反腐败办公室主任齐林·阿尔泰姆先生介绍了2014年4月11日俄罗斯总统签署的反腐败立法与相关法律适用的情况,并指出,新形势下腐败已经呈现出新的形态,如牟取非物质利益的腐败、牟取组织利益的腐败等,这就需要立法上作出回应,要研究推出新的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措施来打击腐败犯罪和腐败行为,要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等。俄罗斯的反腐败立法及立法实施机制对中国的法治反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也是《决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来自挪威、日本、俄罗斯以及波兰的学者围绕这个主题分别介绍了各自国家的做法及国际社会的经验,并善意地提醒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挪威人权中心艾博勇·艾德教授介绍了二战后欧洲各国宪法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起源和后果,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法治,一是不应该通过超过必要限度限制人的自由的法律,二是要发挥法律的治理作用,更多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和治理。他在发言中指出,西方的政治发展使得西方反思了过去的一些人权理论,意识到宪法权利既应关注个人自由和权利,又要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以相信和期待,东西方可以在人权概念与人权意义的进一步扩张中增进相互理解、达成更多的共识。波兰华沙大学法学院讲师彼德·格尔则布克认为,中国和波兰都实行过中央计划经济主导的经济体制,都有过转型或者正在转型,因此中国文献中谈到的法治要素与波兰是有共同语境的,两国之间的经验交流也是非常重要的。
     与会外国专家学者通过与中方专家学者的充分交流和沟通,加深了对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内涵及意义的认识,对中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表示了认同和理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充满了期待。与会中外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应当采取形式更加丰富多样的传播渠道和方式向国际社会全面和准确地宣传和介绍《决定》的重要精神,中国法治建设要取得成功离不开外部世界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中国法治建设成功的经验也值得国际社会认真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全有理由作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最重要的成果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中国应当对自己的法治道路充满自信。
                                (“明政智库”组稿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小妹执笔)

版权所有©2011 南昌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 邮编:330031 联系电话:0791-83969346 传真:0791-83969338